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关于休学创业的认定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创业能力,规范学生休学创业的行为,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结合我校学籍管理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因创业提出休学的,需先向学籍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向就业指导中心提交商业计划书及企业注册营业执照副本,暂未注册的企业需要提交相关正在进行企业注册的说明材料。
第三条 就业指导中心委托首经贸创业指导教师委员会对学生提交的商业计划书进行项目可行性评估(计划书及学生面谈),并出具评估报告,提交给学籍管理部门。
第四条 学籍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报告最终进行学生休学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在学生因创业休学期间,就业指导中心会委托首经贸创业导师委员会委派1到2名创业导师对学生创业项目进行辅导与监督,并按季度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第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
2017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