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人力资源管理行业校友会章程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人力资源行业校友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人力资源行业校友会(英文名称是Capital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Alumni Association for Human Resource缩写CUEBAAFHR),简称:首经贸人力资源行业校友会。

第二条 本团体由从事人力资源相关行业的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及教职员工自愿联合发起成立。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母校的优良传统,发扬友爱互助的精神,促进人力资源管理及相关专业的学术与实践相结合,加强校友与母校的联系与合作,团结和鼓励广大校友,为校友提供服务,为母校的发展和国家社会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与母校间的联系和交流;

(二)开展人力资源行业交流,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开展人力资源行业学术研究、论坛、讲座、沙龙等交流活动;

(四)开展各种联谊、各种合作、服务社会的活动及接受捐赠。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正在从事或曾经从事过人力资源相关行业,并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习过的各级各类学生,以及在本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均可成为本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有意愿加入的校友或教职员工在首经贸人力资源行业校友会秘书处或其指定的线上平台进行入会申请与登记;

(二)秘书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将符合入会资格的申请人登记为会员;

(三)秘书处向理事会及相关机构定期公示入会名单。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召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校友总会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校友总会审查并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定期召开。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总会相关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助;

(二)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校友总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校友总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校友总会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校友总会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10月15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友总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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